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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北京大学医学部考点考生须知及考场安排
发布时间:2018-12-14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应在每科开考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查对。《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进入考场后,除考试必需的文具,如黑色字迹签字笔、铅笔、橡皮、绘图仪器和准考证上注明的用具以外,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统考科目需要按照要求粘贴条形码。凡因漏贴条形码、漏填、错填或者答卷字迹不清等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开考时间以统一信号为准,不到规定的开考时间,考生不得开始答题,否则以违规处理。
六、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得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除在答卷上填写(涂)规定的项目外,不得做其他任何标记。
八、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九、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遇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询问。
十、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等。
十一、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停笔,将试题、答题纸、答题卡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逐个收取、核查无误,并宣布考生可以离开考场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试题、答题纸、答题卡不准带离考场。
十二、考生应于考试前一天(12月21日)了解考场所在位置及交通情况;考生及家长可持准考证、身份证进入北京大学医学部校园熟悉考点。
十三、医学部因场地原因,不允许校外车辆进入校园;医学部周边停车位有限,南门外花园北路交通较拥堵,建议考生选择公共交通前往考场,避开拥堵路段。
十四、考试期间,校外考生可至医学部“德园餐厅”用餐,现金结账。
十五、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处理考试违法行为的相关条款
一、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