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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23(2022年10月28日第107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规范基本学术行为,监督并惩处各类学术不端行为,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北京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生包括北京大学全体研究生。对已离校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要对自身学术活动和成果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负责。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 学术规范是保障学术研究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一系列制度、规则和行为准则的总称,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以及学科专业共同遵守的科学研究、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评价等方面的规范。
研究生在各项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基本学术规范要求,包括:
(一)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引用他人研究成果须如实注明出处;
(二)遵守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写作、引文和注释规范;
(三)承担学位论文和其他研究成果发表的相应责任。成果发表时,具实署名;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约定或惯例的除外);
(四)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搜集资料、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研究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公开研究成果时,应当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及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五)应以恰当的方式,对他方提供的研究经费、实验设备、材料、数据、思路、未公开资料等,给予说明和承认(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六)尊重研究对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术伦理要求。在涉及人类的研究中,保障研究对象的知情同意权、个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在涉及动物的研究中,遵守实验动物福利伦理的相关原则;自觉维护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以及实验室生物安全;
(七)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应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机构出版或发表,或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重复发表;
(九)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使用实验器材和原料;
(十)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十一)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
研究生应当积极参加由学校开设的、与学术规范相关的课程、讲座或活动。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研究生不得发生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而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发表论文、申请学位、申报课题、申请研究资助和研究奖励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编造学术经历和学术成果,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等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术研究、研究资助或研究奖励的评定、论文评阅或答辩等学术活动;
(八)其他根据国家、学校、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认定
第六条 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法维护学校学术声誉,组织和开展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与查处等工作。
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受学术委员会委托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组织调查及认定等工作。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学术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相关事宜的咨询、举报受理、协助调查等工作。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与认定,按照《北京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对违背基本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研究生如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九条 经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结论为研究生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接到认定报告和处理建议后,按照《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 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处分的在校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按照《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结束学业的研究生,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一经查实,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研究生如果对事实调查和认定有异议,按照《北京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如果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按照《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有违背基本学术规范的行为,但经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结论为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接到认定结论后,应按照《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院系或院系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校发〔2007〕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