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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7国科发政字[1999]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教委,科协,中国科学院各分院,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障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健康发展,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提高广大科技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修养,明确科技工作者的行为规范,根据目前我国科技界的实际情况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共同 制定了《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宣传并贯彻执行。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
1999年11月18日
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
广大科技工作者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是科技知识和现代文明的传播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科技工作者的言行在社会上具有较大的影响,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中起到模范和表率作用。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提高科技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规范科技工作者行为,是新时期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障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健康发展、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此,特提出规范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如下。
第一条 科技工作者应当模范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感,自觉把自己从事的科技工作与社会主义祖国的前途和命运联系起来。无论何时何地均不得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科技工作者要以推动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事业为己任,努力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不断创新,勇于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工作者要以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为自身义务,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科技工作者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高举科学的伟大旗帜,坚持真理,自觉维护科学尊严,并以科学技术知识为武器,勇于同一切愚昧、迷信活动和各种伪科学活动做斗争。科技工作者要正确对待各种自然现象,不得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伪科学和愚昧、迷信活动。
第二条 科技工作者要在遵守社会公德方面率先垂范,严于律己,大力弘扬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自觉维护科技界良好的社会形象,努力以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和技术服务于人民群众,回馈社会对科技工作者的尊重。在科研工作及其他科技活动中,要相互尊重,主动搞好协作配合,注意避免不利于团结协作的现象发生。对不同学术观点,应进行平等的争论,不得武断压制,更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要发扬尊老扶新的良好风尚,尊重老科技工作者,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广大老科技工作者也要注意培养和关心青年科技人才,放手让他们担当重任。
第三条 科技工作者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谨的方法对待科研工作。科学技术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应当允许失败,要发扬大胆探索、积极开拓、勇于创新的精神,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正确对待失败,不断攀登科技高峰。要倡导学术上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鼓励和支持新发现以及新理论、新学说的创立。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不得为得出某种主观期望的结论而捏造、篡改、拼凑研究结果或者实验数据,也不得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给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研究结论。对于一些缺乏科学依据、未经严格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应当在学术界内部进行严谨的论证、研讨,不得不负责地在公共场合或者通过大众媒体进行传播。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自觉把人民的生活和财产安危放在心上,坚决抵制唯利是图等各种不良行为。对那些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但对其真实性、科学性尚有较大争议的研究项目,尤其是对那些可能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而又没有经过专门研究机构和规范化实验程序检验的研究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和实验。
第四条 科技工作者在科研开发项目(或课题,下同)申报或者接受委托时,必须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在科研立项的有关材料中,应当对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科技水平和能力、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经济效益或者项目目标、所需科研经费及有关技术指标等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禁止故意夸大项目的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禁止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
第五条 科技工作者和有关科技管理机构在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验收和奖励 等活动中,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相关的评价结论要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基础上,对评价对象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分析,不得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先进” 、“国际领先”、“填补空白”等抽象的用语。对未经规定程序进行验证或者鉴定的研究成果,不得随意冠以“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或者“重大科技成果”等夸大性用 语进行宣传、推广。对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者贬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不认真负责、不实事求是、在评价活动及其结论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当坚决制止。要按照对科技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未参加研究或者仅从事辅助性、服务性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入排名顺序,侵占他人应得的权益。
第六条 科技工作者要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的模范。在对内、对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注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要切实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技术秘密。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科研论著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 注明引证出处;未参加研究或者论著写作的人员,不得在论著中署名或者牟取他人不正当利益。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行为。在所承担的国家和单位科研课题或者科技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者资料,故意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应当保证单位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禁止将研究成果非法据为己有。
科技工作者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互利的原则,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如实反映项目的技术状况及相关内容,不得故障夸大技术价值,隐瞒技术风险。要严格履行技术合同的有关约定,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应用的效益。
第七条 科技管理工作者要树立全心全意为科技人员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秉公办事。在有关科技计划和项目的审批、经费划拨、物资分配、成果鉴定、成果奖励、人事调配等方面不得以权谋私。要提高工作效率,不得推诿扯皮。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加强科学道德修养,弘扬科学精神,保持严格、严密、严谨的科学作风,在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得违反科学规律。不得批准成立任何形式的与伪科学和迷信活动相关的所谓“科研机构”,不得组织相关的所谓“成果鉴定”或者提供变相的支持和便利,不得为愚昧、迷信活动及伪科学活动提供场所、经费及其他便利。任何科学仪器设备,不得用于支持此类活动,也不得为其进行所谓的“科学鉴定”、“评奖颁奖”和“科 学调查”等。
第八条 科技工作者要模范遵守所在单位制订的科技工作者行为规范或者守则,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对在科研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自律。科技管理机构要把科技工作者 职业道德作为年度或者聘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关考核结果应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 其申报项目、职务、职称聘任、晋升、评比先进和实施奖征的依据。
第九条 科技工作者要自觉接受舆论的监督。对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在准确把握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其进行严厉鞭笞。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不得对他人恶意诬告、中伤诽谤,不得侵犯当事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对违背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不良行为,可以向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科技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一经查实,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可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赔礼道歉、撤销项目、追回科研经费、行政处分、取消相应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限内的科研项目申请资格、评审或者鉴定专家资格、申报科技奖励资格等)和职务、职称及其他称号等相应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对科技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科技管理机构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以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在有关当事人认识错误、端正态度、悔过改正的前提下,可以从轻处理。切忌武断片面、偏听偏信、感情用事、盲目草率,挫伤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在有关的调查和处理活动中,要广泛听取广大科技人员的意见,以求所作出的结论经得起科学和历史的检验。对经查证核实,没有不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澄清、正名,使有关调查处理工作真正起到扶正压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