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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9-04-22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学位〔2017〕17号

 

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为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经研究,决定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增加有关指导委员会人员调整的内容。

  

现将修订后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2017年7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2017年7月修订)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4日

 

附件: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

(2017年7月修订)

 

第一条 为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根据《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的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的组成、任务、运行与管理适用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的专业学位类别分别组建,是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相应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交流合作的专业组织。

指导委员会经批准可设立若干分委员会。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一般由15至35人组成;设立分委员会的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超过50人。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6名,秘书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由有关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学位授予单位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聘任(均系兼职),受聘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以及非高校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原推荐单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集中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九条 指导委员会承担以下任务:

(一)协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制订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制订和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制订和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标准等;

(二)受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以下工作:对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及单位是否具备办学条件进行核查、提出意见,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专业学位教学评估工作等;

(三)就本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状况、教育质量、社会需求等,进行监测、分析和研究,向主管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建议和咨询;

(四)研究并指导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衔接;

(五)研究并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实际工作部门的联系;

(六)组织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国内交流与合作,建设指导委员会网站;

(七)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专项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指导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应支持指导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并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十二条 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所在单位,应设专职管理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指导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指导委员会委员的经费来源为:

(一)有关部门专项拨款;

(二)有关机构和个人的赞助、捐赠;

(三)其他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经费用于指导委员会为培养单位共同开展的相关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制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

 

第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指导委员会经费管理,经费使用接受秘书处所在单位审计。

秘书处应每年向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由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本工作规程,制订章程及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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